請您走出來,讓我們來協助您,共同迎接無毒新生活
 
 
法務部為協助毒癮者戒除毒癮,整合民間反毒資源,讓戒毒者在離開監獄後,可以透過警察、醫療、 社政、職訓、毒危中心等機構之協助及輔導,徹底斷絕毒癮,遠離毒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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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之規定,犯第10條之罪者,於犯罪未發覺前,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,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。
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,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 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,但以一次為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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